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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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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给水排水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6 污水处理站运行要求 6.1 运行总体要求 6.1.1 污水处理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6.1.2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运行率应大于95%(以运行天数计);达标率应大于95%(以运行天数和主要水质指标计);设备的综合完好率应大于90%。 6.1.3 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管线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对各种设备连接件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并应定期更换易损件。 6.1.4 保持污水处理站整洁,对建筑物护栏、爬梯、管道、井盖、支架、桥架、照明、防雷电、暖通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洁、维修及防腐处理。 6.1.5 对低压电气设备、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由专业电工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和清洁,并应保证其性能完好。 6.1.6 仪表的测量范围、精度、灵敏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室外仪表箱(柜)应有防腐蚀功能,并做好维护,保持清洁。各类仪器、仪表需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属国家强检范围的仪表应按周期报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定。 6.1.7 自控系统的软件、程序应按要求存档,并应定期备份运行数据。中央控制系统的显示参数应与现场设备、仪表的运行状况相符。 6.1.8 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需减少污水处理量或停止运转时,应事先向环保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6.1.9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操作应执行供电管理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易燃、易爆的场所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6.1.10 应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对突发卫生事件的防范能力,设立应急的配套设施,如临时排水泵、发电机和应急消毒投药装置等,或预留应急改造的空间,具备应急改造的条件。 6.1.11 鼓励委托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管理。 6.2 特殊性污水处理要求 6.2.1 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6.2.2 放射性废水应设置单独的收集系统,含放射性的生活污水和试验冲洗废水应分开收集,收集放射性废水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的管道,一般为不锈钢管道或塑料管。 6.2.3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毫米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2.4 衰变池井口应设置专业防护井盖,并在适宜位置设置取样孔。 6.2.5 放射性试验冲洗废水可直接排入衰变池,粪便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或污水处理池净化后再排入衰变池;放射性废水在衰变池中的停留,应超过废水中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后,方可排放,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 6.2.6 间歇衰变池在排放前监测;连续式衰变池每月监测一次;排放控制指标为:衰变池出口的总α≤100贝可/升;总β≤10贝可/升。 6.2.7 收集处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粪池或处理池每半年清掏一次,清掏前应监测其放射性达标方可处置。 6.3 有限空间作业 6.3.1 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污水管井、格栅渠、污泥池、阀门井、管沟(廊)以及具有水池盖板的全部污水处理构筑物均视作有限空间,进入其内部进行的检查、检修及维护作业均须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6.3.2 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3.3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6.3.4 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6.3.5 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6.3.6 必须制订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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