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南 5.2.2 建筑起重机械 5.2.2.1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2.2.2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5.2.2.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2.2.4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5.2.2.5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明、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2.6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当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订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5.2.2.7 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9.0m/s(米/秒)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5.2.3 脚手架 5.2.3.1 在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组织实施,搭设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修改后的方案应经审批后实施。 5.2.3.2 脚手架搭设场地应平整、坚实。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5.2.3.3 脚手架拆除作业应从上而下按步逐层进行,不应上下同时作业。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应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在拆卸至该部位时再拆除。 5.2.3.4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应随架体逐层、同步拆除,不应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悬臂端高度超过2步时,应设临时拉结措施。 5.2.3.5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应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应持证上岗,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穿防滑鞋。搭设和拆除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5.2.3.6 当脚手架承受偶然载荷后、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过后、冻结的地基土解冻后、停用超过1个月、架体部分拆除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5.2.3.7 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 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5.2.3.8 在脚手架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时,应在动火申请批准后进行作业,并采取设置接火斗、配置灭火器、移开易燃物等防火措施,同时应设专人监护。 5.2.3.9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在脚手架立杆基础下方及附近实施挖掘作业。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