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电梯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2.8.2 井道及相关设备 a)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b)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c) 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d)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e) 井道上下两端的极限开关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f) 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间距一般大于2.5m(米),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锚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5.2.8.3 轿厢与对重 a) 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2P(一条火线、一条零线)+PE(地线)型电源插座; b) 轿厢内部净高度及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m; c)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边缘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 d) 轿厢应完全封闭,仅允许有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轿厢安全门和轿厢安全窗、通风孔开口; e) 当轿厢内的荷载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使轿厢不能运行; f) 轿厢内应装设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g) 轿厢地坎下面应设置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净宽度。 h) 对重块固定在一个框架内,对于金属对重块,且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米/秒),则至少要用两根拉杆将对重块固定住; i) 不得用电气、液压或气动操纵的装置来操纵安全钳; j) 只有将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提起,才能使轿厢或对重(或平衡重)上的安全钳释放并自动复位; k)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作用于轿厢或对重或钢丝绳系统或曳引轮。 5.2.8.4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a) 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规范要求数值,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等情况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b)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5.2.8.5 轿门与层门 a) 除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7588)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 b) 在电梯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c) 轿门及其四周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d) 轿门关闭过程中,乘客通过入口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时,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 e)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5.2.9 杂物电梯 5.2.9.1 机房及相关设备 a)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b)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者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者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mm(毫米); c) 每台杂物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一只能够切断该杂物电梯所有供电电路的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几台杂物电梯和(或)电梯共用一个机房,则各台杂物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当易于识别; d)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 e) 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杂物电梯再运行; f) 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