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3.4 制冷机组 5.3.4.1 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燃气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试验。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正常有效。 5.3.4.2 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上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并应正常工作。 5.3.4.3 制冷机组、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隔振装置应可靠,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 轴承和轴封的冷却、润滑、密封应良好,不得有过热、异常声音或振动等现象。 5.3.4.4 应定期检查、记录水冷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其数值不应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 5.3.4.5 制冷机组的运行工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应有超温、超压现象。 5.3.4.6 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低温防冻保护、电动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应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 5.3.5 冷冻油 冷冻油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选用,并和选用的制冷剂相匹配。 5.3.6 循环冷却水、冷冻水水质应定期进行水质分析,在开机 7天~10天内开始第一次检测,运行时每运行季度检测一次水质应符合《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 29044),冷却水系统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的水处理功能。 5.3.7 部件 5.3.7.1 制冷系统中的部件若事先没有进行试验,如型式试验,则应根据其在制冷系统中的位置单独或成批地在制造场或在现场根据《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GB/T 9237)的要求进行压力强度试验。 5.3.7.2 制冷系统的安全装置 a) 每台制冷机组应按专业技术规范设置高压、中压、低压、油压等压力控制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经调整、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压力表、安全阀应铅封; b) 每台压缩机、泵等设备电动机,均应设过载保护装置; c) 压缩机水套、水冷凝器、冷水机组蒸发器、蒸发式冷凝器、冷冻水、冷却水系统应设断水保护装置; d) 所有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或保护接零。 5.3.8 回收、再用和处置要求 5.3.8.1 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制冷系统及其部件的处置。 5.3.8.2 由专业人员承担制冷剂回收、再用、再循环、再生和处置的工作。 5.3.8.3 制冷系统的所有部件,如制冷剂、油、载冷剂、过滤器、干燥器、隔热材料,应按规范加以回收再利用或恰当地处置。 5.3.8.4 应对所有的制冷剂进行回收使用,或回收后进行再循环或再生以重新使用,或按照国家规范妥当处置。 5.3.8.5 销毁制冷剂时,要使用授权的设施进行销毁。 5.3.8.6 制冷剂从制冷系统或设备中移出之前,应确定处理制冷剂的方法。 5.3.8.7 处理方法应考虑下列各项: a) 制冷系统的历史; b) 制冷系统内制冷剂的种类和特性; c) 从制冷系统移出制冷剂的原因; d) 制冷系统或设备的状况及能否回收利用。 5.3.9 运行 5.3.9.1 负责制冷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关于该系统功能模式、操作和日常监控的知识与经验。 5.3.9.2 制冷系统的安装方应对操作与监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新的制冷系统在投入使用之前,安装方应以使用手册为基础就制冷系统的建造、管理、运行和维护,以及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冷剂的处置对操作人员进行指导。 5.3.9.3 操作人员在安装、抽真空、充注制冷剂和制冷系统调试阶段宜在场。 5.3.9.4 制冷机组的运行工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应有超温、超压现象。 5.3.9.5 冷水机组开机前应确保水路循环。 5.3.9.6 水冷冷水机组制冷系统开机与停机顺序应参照厂家的要求。 5.3.9.7 曲轴箱内的油面应保持在视孔的1/3~2/3内,一般在1/2处(单视孔时),或保持在下视孔的2/3到上视孔的1/2范围内(双视孔时)。 5.3.9.8 压缩机的吸排气温度应在设计允许值范围内。 5.3.9.9 离心机组应该安装防喘振装置,并定期检查。 5.3.9.10 单机压缩机运行方式和配组双级运行方式转换时,须先停机,调整阀门,方可按操作程序重新开机,严禁运行中调整阀门。 5.3.9.11 制冷系统中的满液管道和容器,严禁同时将两端阀门关闭,避免管道和容器爆裂。 5.3.9.12 制冷装置中不常使用的充氨(氟)阀、排污阀和备用阀,平时均应关闭并挂牌说明或将手轮拆下。常用阀门启闭要灵活,防止阀芯卡住。 5.3.9.13 氟强制供液系统热氟融霜时,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0.8MPa(兆帕)。 5.3.9.14 冷风机单独用水冲霜时,严禁将该冷风机在分配站上的回气阀、排液阀全部关闭后闭路淋浇,以免发生爆裂事故。严禁压缩机和风机同时工作。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