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开展全身麻醉诊疗活动的案件,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裁量得当。通过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让服务性执法理念在该案中得以体现,值得其他执法人员借鉴。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0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会。该市某医院陈某参加会议并签订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2017年3月29日,该市卫生计生委召开医疗机构院内感染专项培训会,要求相关医疗机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积极整改。 2017年5月2日,执法人员在该市某医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不能提供医师处方签名留样,在药房发现的患者赵某的处方存在2017年4月27日与2017年5月1日医师签名笔迹不一致的情况;在妇科门诊登记本上发现“2017年4月13日,陈某,女,23岁,早孕,人流术;2017年4月15日,尚某,女,30岁,早孕,人流术”,病历里却没有记录患者的身份证明等信息;患者赵某的病历上有“由于患者不愿接受腰硬联合麻醉,改用局部浸润麻醉加全麻”等字样。该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医疗美容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等。 该案于2017年5月9日受理、立案。执法人员经对该院负责人杨某的委托人陈某及妇科医生吕某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王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但在给患者诊疗并开具处方时,却在处方医师签名一栏上签为“吴某”。该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该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范围擅自开展全身麻醉诊疗活动,收入为255元。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此案调查终结后,依照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预先审核、合议,该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7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约谈通知书,通过再次约谈,当事人于2017年7月26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8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整改到位,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事前提示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该市卫生计生委已召开了两次针对民营医院的会议,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了事前提示。
事中指导
2017年6月28日,该市卫生计生委对该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在约谈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对“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许可擅自开展全身麻醉诊疗活动的认定”的疑惑,向当事人讲解了2009年原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消除了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认定的困惑,并向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执法人员要求该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该院负责人现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7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事前执法人员已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和约谈,当事人已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自己医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对号入座,消除了抵触心理,于2017年7月26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事后回访
2017年7月20日,该市卫生计生委针对2017年4月底至5月开展的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个体诊所和民营医院负责人进行约谈,向他们通报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贯彻“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执法人员要求他们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整改报告和计划,建立台账逐一认真落实,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提交整改报告。本案中某医院负责人也参加了此次约谈会,对违法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并签订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目标责任书》,表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依法执业。2017年8月1日,该院提交了整改报告。 2017年8月8日,针对某医院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回访检查,该院已落实医师处方签名留样制度,未再发现全身麻醉诊疗活动记录。
●思考与建议
本案中,某医院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认定表示不理解,执法人员向其解释了2009年原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打消了抵触心理;针对王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在给患者诊疗并开具处方,却在处方医师签名一栏上签为“吴某”一事,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解释了处方签名留样的重要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市卫生计生委已召开了两次针对民营医院的会议,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了事前提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就违法行为、违法后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沟通、约谈,使当事人明白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了事中指导,对执法人员教育为先的柔性执法方式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进行整改;事后通过回访,督促其整改,为其今后依法执业奠定了基础。通过本案的顺利执行,在日常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灵活使用各种行政指导方式。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回访,做到事后回访,督促当事人依法从业,保障医疗安全。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