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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医院宣传工作的多维度深耕与使命担当
10年 宣讲376万场 义诊千万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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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4年11月30日 星期六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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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落实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指出,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呢?笔者认为,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部门联合行动。
有关部门和劳动者该如何做
有关部门应该做好职业健康的监管和服务工作,采取各项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劳动者落实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作为劳动者,倡导健康工作方式、强化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员工要率先树立健康形象,争做“健康达人”,积极传播职业健康先进理念和文化;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学习和掌握与职业健康相关的各项制度、标准,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知、信、行)。
劳动者要强化法律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要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治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注意各类危害的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自觉、正确地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者要学习掌握急救知识和急性危害的应急处置方法,能够做到正确的自救、互救;进行高温作业时,劳动者注意预防中暑,可佩戴隔热面罩,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注意使用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进行降温,适量补充水,以及含食盐和水溶性维生素等防暑降温饮料。
长时间伏案低头工作或长期保持前倾坐姿的职业人群,应注意通过伸展活动等方式缓解肌肉紧张,预防颈椎病、肩周炎和腰背痛。在伏案工作时,要注意保持正确坐姿,上身挺直,调整椅子的高低,使双脚能够平踩在地面上。长时间使用电脑的劳动者,工作时电脑的仰角应与使用者的视线相对,不宜过分低头或抬头,建议每隔1小时~2小时休息一段时间,向远处眺望,活动腰部和颈部,做眼保健操。
教师、交通警察、医生、护士等以站姿作业为主的职业人群,站立时建议两腿重心交替使用,预防静脉曲张,可以通过适当走动等方式保持腰部、膝盖放松,促进血液循环。长时间用嗓的劳动者,注意补充水分,常备润喉片,预防咽喉炎。
驾驶员等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业的职业人群,建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做到规律饮食、定时定量。劳动者要保持正确的作业姿势,将座位调整至适当位置,确保腰椎受力适度,并注意减少震动,作业期间注意间歇性休息,减少憋尿,严禁疲劳作业。
用人单位该如何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因此,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笔者认为,我们还应该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整洁卫生、绿色环保、舒适优美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采取综合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各类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倡导用人单位评选“健康达人”并给予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适宜场所设置健康小贴士,为单位职工提供免费测量血压、体重等健康指标的场所和设施,一般情况下,开会时间超过2小时,安排休息10分钟~15分钟。
鼓励建立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相关制度,如工间操制度、健身制度、无烟单位制度等。根据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职业健康风险程度,根据有关标准设置医务室、紧急救援站、有毒气体防护站,配备急救箱等装备。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用人单位应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女职工禁忌劳动岗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落实女职工产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杜绝违法加班,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组建健康指导人员队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筛查与治疗。
劳动者入职前要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员工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卫生健康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作者系河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劳动卫生科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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