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电梯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2.9.2 井道及相关设备 a)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由无孔的墙、井道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 b) 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当轿厢或者对重停在其限位挡块上或者其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或者轿厢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不小于0.1m(米); c) 检修门和垂直铰接的检修活板门不得向井道内部开启,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d) 在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下部,对重运行的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m处向上延伸到距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其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再在两边各加0.1m,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装置,该装置将对重(平衡重)的运行行程限制在底坑地面以上不小于1.8m的高度处; e) 底坑底部应当平整、清洁,无渗水、漏水,对于人员可以进入的井道,应当在井道内设置可移动的装置,当轿厢停在其上面时,该装置保证在0.2m×0.2m的区域内,底坑地面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有1.8m的自由垂直距离; f) 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停止运转; g)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往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m,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5.2.9.3 轿厢与对重 a) 轿底面积不得大于1.0m2(平方米),轿厢深度不得大于1.0m,轿厢高度不得大于1.2m; b) 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c)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 d) 轿厢入口处设置的挡板、栅栏、卷帘以及轿门等,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e)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杂物电梯井道,如果通向井道的门的尺寸超过0.3m×0.4m,轿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 5.2.9.4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a)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连接部件无缺损。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2个绳夹或者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 b) 强制驱动杂物电梯,轿厢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或者限位挡块上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留一圈半钢丝绳且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c) 强制驱动杂物电梯应当设置检查悬挂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悬挂绳(链)发生松弛时,驱动主机应当停止运行; d) 在机房内、轿厢和对重(平衡重)上、井道内、液压缸上的曳引轮、滑轮、链轮,以及限速器及张紧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者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