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
第6部分 电梯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4.4.2 电梯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相应许可后,方可从事电梯的维保工作,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b)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c)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维保计划与方案; d) 按照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e) 制订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f) 设立24h(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g)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h)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i) 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 j) 协助制订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k)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l)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是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则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 m)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n)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运行管理 5.1 总体要求 5.1.1 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5.1.2 应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电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5.1.3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医院的病床电梯应由电梯司机操作。 5.1.4 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维保的内容和要求,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1.5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1.6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使用变更后的电梯登记卡。 5.1.7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1.8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5.2 设备运行要求 5.2.1 基本要求 a) 电梯及其所有零部件应设计正确、结构合理,并应遵守机械、电气及建筑结构的通用技术要求; b) 制造电梯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质量,不应使用有害材料(如石棉等),有害材料(如制动器的石棉刹车片、接触器的石棉垫、井道和层门的石棉覆层、机房的石棉覆层等),应由具有相同性能的其他材料代替; c) 电梯整机和零部件应有良好的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d) 需要润滑的零部件应有良好的润滑。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