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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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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给水排水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 运行管理 5.1 总体要求 5.1.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设备选型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的规定执行。 5.1.2 传染病医院、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院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设备选型应按《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131号)、《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86)的规定执行。 5.1.3 给水排水设备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饮用水供水泵房、水箱间和管道直饮水设备间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杂物。 5.1.4 维修给水排水设备时,应采取断电、警示等安全措施。 5.1.5 应定期全面检查金属管道腐蚀情况,发现锈蚀应及时做修复和防腐处理。 5.1.6 应定期检查并确保所有管道阀件正常工作。当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1.7 给水排水管理部门应按照用水需求以及设备生产商特别提供的巡视常规要求,制订给水排水设备的巡检时间、路线、检查内容,安排人员进行巡视检查。 5.1.8 给水排水管理部门应按照设备生产商推荐的服务要求,制订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流程描述、工作频率、工作负责人、记录要求等。给水排水设备维护计划还应包括备用系统的功能测试,以确保需要时能够使用。 5.1.9 运行人员在设备运行和事故处理中,应严格执行运行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操作流程和事故处理办法。发现故障和隐患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1.10 运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应≥5次/周。 5.1.11 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向上级报告。如果发生人身触电、设备故障等情况,值班人员应先切断电源并进行抢救处理,然后再向上级汇报。 5.1.12 运行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应根据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设备检查工作。 5.1.13 巡视及维护保养应按照已规定的巡视及维护保养规程实施。 5.1.14 给水排水系统中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1.15 给水排水系统宜配置自控系统及末端远程监测报警装置。 5.1.16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1.17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1.18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1.1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持有限空间证并且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5.1.20 其他要求应按《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WS 436)的规定进行管理。 5.2 生活给水二次供水设备设施运行要求 5.2.1 一般要求 5.2.1.1 管理部门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5.2.1.2 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水池(箱)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5.2.1.3 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水池(箱)的液位控制系统、消毒设施、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5.2.1.4 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 5.2.1.5 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室内管道,保持室内管道无漏水和渗水。及时调整并记录减压阀工作情况,包括水压、流量以及管道的承压情况。 5.2.1.6 供水设备因检修停运,应提前24h(小时)发出通告。 5.2.1.7 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5.2.1.8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5.2.1.9 生活用水贮水箱(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且生活饮用水箱(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5.2.1.10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检修完成后,应放水试运行,直至放水口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才能向管道系统供水。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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