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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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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珂卡姿美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9LTP6P1T;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南三环连云路橄榄城都市广场商业中心B-103号;经营者:李秀芹;性别:女;民族:汉;年龄: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0710342X;联系电话:17703850789;职务:经营者;住址: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126号院2号楼3104室;邮编:450000) 经查实,你单位自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14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南三环连云路橄榄城都市广场商业中心B-103号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圆整(1600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二卫医罚〔2023〕033号),决定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圆整(1600元);2.没收EZ(品牌名称)水光机1台、无标识水光机1台、无标识脱毛机1台;3.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截至公告之日,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二卫医罚〔2023〕033号)相关处罚。 本次《行政处罚催告书》(郑二卫医催〔2024〕002号),由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届时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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