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3 制冷系统 5.3.1 制冷系统的潜在危害 5.3.1.1 制冷系统有制冷剂、油、水和其他物质的混合,比如由于温度和压力,有意或无意地从化学和物理方面影响系统内部。当从系统中释放出来,它们有些有害的特性会危及人员、财物安全,甚至直接或间接危害环境[臭氧消耗潜值(ODP)、全球变暖潜值(GWP)]。 5.3.1.2 制冷系统温度和压力的危害可以是制冷剂的蒸气、液体或汽液双相所造成。进而,制冷剂的状态及其对各部件造成的张力不仅取决于设备内部的功能,也取决于外部因素。 5.3.2 制冷机房管理 5.3.2.1 对于8h(小时)/天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分贝)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3.2.2 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5.3.2.3 中度危害(Ⅱ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针对企业特点,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5.3.2.4 重度危害(Ⅲ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5.3.2.5 极重危害(Ⅳ级):目前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5.3.2.6 制冷机房不能作为人员使用空间。应确保只允许专门技术人员进入机房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当机房在进行维护或检修时,熟悉紧急防护设备使用和应急操作步骤的授权人员应在机房附近,以便紧急情况下提供帮助。 5.3.2.7 机房内应有明确警示标识,如入口处写上“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无罩灯及明火”等。此外警示上应写明禁止非授权人员对系统进行操作,并在人员使用空间可以清楚看见的地方写上警报出动后所要采取的措施。 5.3.2.8 在制冷系统上或附近应设置一个清晰可读的标识牌。标识牌包括至少以下信息: a) 安装单位或制造商的名称; b) 产品序列号或参考号制造年份; c) 制冷剂充注量,高压侧和低压侧的最大允许压力; d) 使用可燃制冷剂时,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所做的火焰标识,其高度至少应达10mm(毫米),标志无需着色。 5.3.2.9 对于可以预见误用管道系统的情形,如用于攀登、储存、悬挂工具或类似的误用,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如要有足够的强度、保护措施或者警告标示。 5.3.2.10 机房的大小应保证足够的检修、保养及操作的空间。处于设备下方的过道,净空高度不能低于2m(米)。 5.3.2.11 机房门应向外开。门的数量应确保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能自由离开,耐火等级还应根据所采用的制冷剂种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条款执行。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