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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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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2 卫生要求 5.2.1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根据室内CO2(二氧化碳)浓度值自动调节新风量,空调房间内CO2浓度应小于0.1%。 5.2.2 对人流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应根据室内CO2浓度值控制新风量。 5.2.3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的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应远离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源、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不得从机房、建筑物楼道以及吊顶内吸入新风,新风口处的保护网及防雨措施应定期检查、清洗。 5.2.4 新风量宜按照设计要求均衡地送到各个房间。 5.2.5 空调冷却水和冷凝水的水质应由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和分析。 5.2.6 空调房间的室内空气质量应定期检查,不满足卫生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5.2.7 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后再次运行之前,应对其空气处理设备的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5.2.8 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应定期检查,必要时应清洗或更换。 5.2.9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水封应定期检查,冷凝水应能顺利排出。 5.2.10 空调房间内的送、回、排风口应经常擦洗,应保持清洁,表面不得有积尘与霉斑。 5.2.11 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加湿器设置部位应定期检查,不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滋生现象。 5.2.12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放置杂物。 5.2.13 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应定期检测和清洗,且应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等水处理工作。 5.2.14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洗和验收,去除积尘、污物、铁锈和菌斑等,风管检查周期每2年不少于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下列情况应进行清洗: ——通风系统不满足卫生要求或存在其他污染; ——系统性能下降; ——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 b) 清洗效果应进行现场检验,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目测法:当内表面没有明显碎片和非黏合物质时,可认为达到了视觉清洁; ——称质量法:通过专用器材进行擦拭取样和测量,残留尘粒量应少于1.0g/m2(克/平方米); ——阻力测试法:通过压差计测试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等被清洗部件的前后静压差,阻力损失应在常规范围内。 5.2.15 当空调通风系统中有微生物污染时,宜在空调通风系统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消毒,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空气处理设备、风管及其服务的功能房间进行消毒,并应采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消毒药剂和器械,消毒的实施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人员财产不受伤害。 5.2.16 卫生间、厨房等处产生的异味,应检查通风效果的有效性,应避免通过空调通风系统进入其他空调房间。 5.2.17 空气处理设备使用或更换使用的粗效过滤器,过滤效率不应小于80%(计重法),不得使用化纤或金属材料制作的筛式过滤网。过滤器应满足《空气过滤器》(GB/T 14295)和《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的要求。 5.2.18 清洁或更换过滤器时,应戴护目镜、口罩和防护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室使用的过滤器,应采用一次性产品,更换前应对过滤器进行消毒,拆下的过滤器应按照医用垃圾的规定处理。 5.2.19 过滤器的清洗和消毒应在专用容器中进行,干燥后方可使用,不得在医疗用房内用城市管网水直接冲洗或用其他方式清洁。 5.2.20 空气处理设备的运行,应检查管道与新风口和回风口的连接状况,不应通过吊顶内的空间进风。 5.2.21 应对空调通风系统清洁程度进行检查,检查时间间隔和范围应符合《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及《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 50365)的规定。 5.2.22 应依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 50365)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的要求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清洗的范围和方法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的要求。 5.2.23 当空调通风系统被生物污染物污染时,应对其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应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的要求进行。 5.2.24 有特殊静压差、气流流向、空气洁净度、换气次数等方面要求的空调房间的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定期检测。 5.2.25 通风系统新风量和排风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进行调节,并宜维持建筑微正压或微负压运行。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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